7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廣東歐泉化妝品代加工廠家的小編了解到,化妝品標簽禁(jin)止標注醫(yi)療作用(yong)及(ji)化(hua)妝品(pin)功(gong)效宣(xuan)稱(cheng)需(xu)經過(guo)國家規定的檢測(ce)機構檢測(ce)兩個條例爭議(yi)聲比(bi)較大(da)。
爭議1:化妝品功效宣稱是否需要國家規定的檢測機構檢測?
《送審稿》中第四十四條中提到,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研究數據為科學依據,而第五十條中要求,化妝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相關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化妝品檢驗活動。化妝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以及化妝品檢驗相關標準品、參考品管理規定,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質疑方:雙重檢測增加成本,制約本土企業發展。
對此,廣東省日化商會相關負責人代表各大企業發表意見稱,該項要求較為苛刻,自己國家檢測通過的生產廠進行產品檢測就可以了,在本土企業發展本就嚴峻的情況下,對本土企業如此苛刻,會抑制本土化妝品企業的發展。
贊同方:優勝略汰后存活下的企業才具競爭力。
爭議2:化妝品標簽是否禁止標注帶有醫療作用?
《送審稿》第四十三條(禁止標注內容)中要求,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夸大功能、虛假宣傳或者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質疑方:不標注如何知道產品功效?
據(ju)了解,7月(yue)中旬,廣西省(sheng)食藥(yao)監(jian)部門發布信息稱,針對國(guo)產(chan)(chan)非(fei)特(te)殊用(yong)途(tu)化妝品(pin)網上備(bei)案(an)產(chan)(chan)品(pin)名(ming)(ming)稱不規范的(de)突出問(wen)題,要(yao)求新(xin)申請備(bei)案(an)的(de)產(chan)(chan)品(pin)一律不得使(shi)用(yong)“醫(yi)生”等相(xiang)關用(yong)語進(jin)行(xing)化妝品(pin)命名(ming)(ming)。已使(shi)用(yong)“醫(yi)生”等相(xiang)關用(yong)語備(bei)案(an)的(de)化妝品(pin),責令限期改正。要(yao)求新(xin)備(bei)案(an)的(de)化妝品(pin),其產(chan)(chan)品(pin)的(de)商標名(ming)(ming)、通(tong)用(yong)名(ming)(ming)和屬性名(ming)(ming)一律要(yao)符合《化妝品(pin)命名(ming)(ming)規定》要(yao)求。
贊同方:規范宣傳還原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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